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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e365官网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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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更新时间:2014年03月11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决策以及学术成果鉴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决议公示制度。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常务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学院常务副院长聘任。常务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但连续聘任的人数不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无不良学术声誉记录。

第二章  组 成

第六条  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学院学科情况确定委员名额比例,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原则上,学术委员会的外部专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外部专家一致,院内的学术委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奇数组成,设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八条  为保证学术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应聘任具有学术影响的外部专家学者担任委员,院外专家学者占总人数的1/3以上。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等方面的学术决策与咨询。具体包括: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就学院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

(二)审定学院的科研课题立项并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三)审定学院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四)审定学术文库出版资助事项;

(五)审议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如无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相关材料提交委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实名投票。议事决策采用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原则,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无特殊情况,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和决定问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学术委员会成员在讨论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主持公道。不得提前对外公布结果和泄露讨论过程。对于违反上述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将其调整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本委员会成员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就科研成果的评估、鉴定,教学成果奖励所做出的决定设立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决定事项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部,科研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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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0日